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费率由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 调为0.5%。 2.现行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3.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4.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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