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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 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 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
 (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10%。
 3、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270元、二级医院260元、一级医院250元。
 (2)门诊药物流产: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340元。
 (3)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420元、二级医院1410元、一级医院1400元。
 (4)门诊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440元、二级医院1430元、一级医院1420元。
 (5)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三级医院1390元、二级医院1390元、一级医院1380元。
 (6)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1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500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三级医院36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50元。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950元、一级医院920元。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3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住院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或住院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取出(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加收其手术费的30%。如属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可加收节育器费149元;剖宫产术后1年内再次妊娠、子宫下段妊娠、瘢痕子宫妊娠、哺乳期妊娠、早孕合并生殖器畸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属于高危人工流产,高危人工流产在人工流产手术支付标准基础上加收手术费的30%。
 (二)按项目支付的范围
 1、有以下情况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
 (1)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
 (2)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
 (4)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
 (5)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
 (6)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
 (7)急性脂肪肝;
 (8)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
 2、有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按项目付费
 (1)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
 (2)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
   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客服电话:15092260800  传真:0532-87200085  邮箱:150922608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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