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08年度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参保单位在申报2008年度四险缴费工资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工资总额的指标解释口径,对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认真审核,拟申报的缴费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007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3322元/月;2008年度四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统一为9966元/月;按缴费人员类别分类,2008年度四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如下表:(单位:元/月)
缴费人员类别 |
养老保险下限 |
失业保险下限 |
工伤保险下限 |
生育保险下限 |
本市城镇职工 |
1329 元 |
1329元 |
1329元 |
1993元 |
外埠城镇职工 |
1329元 |
1329元 |
1329元 |
1993元 |
本市农民工 |
730元 |
730元 |
1993元 |
1993元 |
外埠农民工 |
730元 |
730元 |
1993_元 |
1993元 |
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城镇职工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其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1993元/月;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7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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