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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2008.01.1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现行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文中明确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变。


   二、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其它问题,仍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中明确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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