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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文本

 

甲方:北京昌源恒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    邮编:101400   电话:60693319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户籍、身份证及现住址以及联系电话变更须及时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否则责任自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被甲方派遣到 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路    号    室, 从事 _________________岗位 。以下简称(劳务用工单位)工作,乙方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工。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劳务用工单位。
3.乙方的具体工作由劳务用工单位安排,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调整。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及续订:
1.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前  个月。
2.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如有续订合同意向,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续订意向,决定是否与乙方续订合同。
3.乙方没有提出续订合同意向书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将在合同届满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务用工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四条:劳务用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时间调休或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 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3. 用工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劳动报酬
1. 乙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任务,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具体工资结算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及出勤日结算,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 用工单位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3. 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必须与乙方协商一致。
4. 甲方每月按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的依据结算乙方的工资,并按约定的时间委托(银行)或(用工单位)代发。至发薪日起15天内,如乙方无异议,视作当月工资已足额发放。
5. 乙方个人收入所得税由甲方或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6. 由于用工单位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待工)的, 用工单位应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待遇
1、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按月向用工单位和乙方代收代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转移职工养老保险等手续。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地农民工按照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外地农民工按照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 乙方应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用工单位的财物,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及职业技能。
2. 乙方应按用工单位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3. 乙方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依据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给予处罚。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中解聘条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 乙方严守用工单位的保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得泄漏用工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商业信息等秘密,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用工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如违约甲方可以应用工单位要求协助追究乙方责任。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4.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将乙方退还甲方时,甲方应在本市范围内十五天内重新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必须服从安排,同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如乙方不服从安排,作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的或发现乙方的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用工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从业人员因原单位未注销保险而造成甲方不能缴纳保险的;
(7)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情形的合同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8.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当即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或用工单位用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3)甲方或用工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用工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身或拘禁乙方的;
(6)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7)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权益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乙方辞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未提前通知的须赔偿甲方或用工单位的相应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后果和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2. 乙方因损坏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财物,按规定赔偿;
3. 乙方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甲方和用工单位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4. 乙方因用工单位违约并追究用工单位违约责任时,可授权委托甲方代为追究;
5.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属管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乙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甲方可以第三人资格参与乙方与用工单位间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经济补偿与赔偿
凡需经济补偿与赔偿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事项
1.乙方户籍如有变化,应即时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时甲方有权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
2.乙方承诺不伪造身份证或假冒、顶替、隐瞒、欺骗就业身份,应承担因伪造身份证或假冒、顶替、隐瞒、欺骗就业身份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银行工资卡遗失无法补办、无法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的等),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承诺承担因本人未与原务工单位终止劳务关系或未办理过退工、退保手续的,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使乙方无法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
2.
第十四条:其他
(1) 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用工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乙方合同已领(签名):
经办人:                  紧急联系电话:
                      乙方原宅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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