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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0-03-30


  一、为什么要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答: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 重要部署,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使农民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遵循哪些原则?

  答: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三、哪些单位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的以下单位: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五)中央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机构;

  (六)驻渝部队所属单位。

  四、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二)具有农村居民户口;

  (三)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可不可以补缴实施以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答:农民工养老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能补缴实施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六、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手续,是由个人办理还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七、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哪些资料?

  答:农民工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还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提供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的,应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八、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九、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十、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怎样计算应缴纳的费用?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个人缴费部份=经核定的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5%

  单位缴费部份=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10%

  十一、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是多少,建立共济基金的作用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4%建立个人账户,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记入农民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建立共济基金,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用于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农民工养老金的支付。

  十二、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可不可以转移?

  答: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可以转移。
 十三、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十四、农民工符合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算养老金?

  答:农民工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十五、农民工符合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条件的,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六、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前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死亡,其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十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能不能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

  答:不能。应由最后一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农民工,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农民工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农民工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十九、农民工已经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后,可不可以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答:可以。但是,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机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够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二十、农民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或者,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后,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分别计算,一并发放。

  二十一、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其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可不可以继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答:不可以。农民工应从其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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